职业打假人
发布时间:2022-12-16 11:37:42 人气:146
对职业打假人的定位
可以说谋利性是职业打假人最本质的特征,所谓“职业”是指可以以此为业的谋生手段,当然客观状态是绝大多数职业打假人并非以此为业,只是“兼职”而已,但其具有职业特征是不可否认的。职业打假人除了民事诉讼外,更多的是通过投诉举报以及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途径来“加持”其利益的获得,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对处理的行政部门进行施压,包括轮番交替使用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效能投诉、违纪投诉、执法监督以及行政诉讼等等手段和方式。这就是其第二个特征“缠绕”。职业打假人是普通民众,是民不是官,因此在与经营者交涉中,并不常常处于优势地位,即便找到对方的“软肋”也是如此。通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渠道,以及相应的诉讼复议途径,是其“逐利”的必然手段。
对职业打假人认知的反思
对职业打假人的利弊,看站在什么角度说话。从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的相关意见看,还是存在“既肯定又否定”的矛盾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是比较典型的,“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所以一方面继续坚持“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的裁判思路,另一方面又表示“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对知假买假是否支持,以商品类别区分,可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须知食品药品之外的假冒伪劣家用电器、日用品等,同样也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如果您的企业有上述需求,欢迎您致电我公司洽谈合作。
全国打假免费热线:4000 444 007,打假专线:176 003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