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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假茅台索赔10倍被驳,法院:“打假”案件上百起,通过诉讼牟利

发布时间:2021-12-23 18:19:42 人气:1302

山东男子王东(化名)在襄阳市一商家购买6瓶茅台酒后,发现茅台酒全是假货,于是,消费者王东将售卖假茅台的商家告上法院,并要求商家赔偿购买茅台酒的货款共计15600元,同时,要支付王先生十倍的赔偿金15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打假”案件上百起,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得巨额赔偿。因此,只判被告商家退还货款15600元。9月28日,当事人王东向记者表示,会继续上诉。

据王东介绍,2021年1月13日,王东在襄阳市樊城区一家名为恒憬源食品商行的地方,购买了6瓶茅台酒,在购买期间,王东全程拍摄了视频记录下了经过,还拍摄了每瓶茅台酒的有机码,随后,王东支付了15600元的货款后离开。

事后,王东购买后找到茅台公司专业人士鉴定后,初步判断他所购买的这6瓶茅台是假的。于是,一纸诉状将恒憬源食品商行告上法庭。

2021年2月3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公开审理。王东请求被告退还货款15600元,并支付原告价款十倍赔偿金156000元。

王东称,2021年9月26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王东提供的判决书上显示,经该院鉴定科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在原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对案涉6瓶茅台酒进行了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此外,该判决书中还提到,另查明,原告王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打假”案件上百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表述,王东在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有上百宗诉讼案件,其均是以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商家索赔。

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王东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5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王东在恒憬源食品商行购买茅台酒全程拍摄视频,并记录每瓶茅台酒的瓶身,其行为与一个正常的消费者买酒消费的行为迥异,结合王东上百次诉讼及本案假茅台酒的购买细节来看,王东大额购买上述“贵州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得巨额赔偿,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

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法院司法权威。原告王东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其完全可以采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等方式进行,且成效最快,这才是一个打假者应予采取的手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十倍赔偿15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确能查询到关于王东打假的多起案件。

9月28日,记者联系到案件原告人王东,他表示“会继续上诉。”王东认为,“只要是买到假货要求赔偿的,在法院那里都可能被称为‘职业’(打假人)。”

王东提出,当时购买茅台拍摄视频,是因在购物时生怕买到假货,出于万一买到假货后无证据维权的考虑,这与其他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并无迥异。

再者,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消费者多次的索赔行为就是牟利行为。即便是牟利行为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十倍的赔偿金是食品安全法的明文规定,并不是某个消费者的个人规定。

对此,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首先,有关职业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问题,是法学界长期争议,对支持者来说,利于打击商家不诚信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反对者则认为,打假人系以“知假买假”作为盈利手段,不应提倡;因此导致全国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其次,本案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原告属于一审部分胜诉,虽然被判退还实际购买款,但未获惩罚性赔偿,根据民诉法规定,他有权依法上诉,至于二审法院是否改判,尚不确定。

最后,关于本案,张少春律师个人认为,即使法院不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是也应当就本案出具书面司法建议,建议当地工商或市场监督部门对商家售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猛犸新闻)

(编辑:熊子文 吕瑞天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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