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规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是否涉嫌违法?
发布时间:2016/11/24 人气:270
2020新规职业打假人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往往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对企业进行恶意索赔,其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逐渐异化为“职业索赔”。“职业索赔”往往以“打假”之名,通过恶意投诉牟取利益,一般路径为“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有些职业索赔人为达到索赔目的,伪造证据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或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大量占用行政和司法资源,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有评论指出,这些规定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再获得支持。
如何区分职业打假人与正常消费者?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近日起草的《关于有效应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
职业投诉举报认定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
(一)购买商品(包括服务,下同)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数量
(二)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即买即退”
(三)是否一次发起多项投诉举报
(四)是否明确索取举报奖励或高额赔偿金
(五)是否借用其他人名义进行投诉举报
(六)行为人投诉举报的数量、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数量
(七)其他可合理认为以牟利为目的的因素
关于消费者,法律其实并未直接定义,而是以“为生活消费需要”作了界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下:“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知,法律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区分为消费者以及非消费者两个群体。对于非消费者而言,买了假货,法律并非不予保护。相反,《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退货和违约金等救济方式,遭到伤害,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买入商品,一般不被界定为消费者。
职业打假人是否涉嫌违法?
“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惩治。
2019年6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摘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业打假人”相关答复的通知》。
对‘职业打假人’以非法诈取企业钱财为目的,对生产者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赔或者索赔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骗取企业钱财为目的,通过产品掉包、藏匿等手段、虚构产品质量问题或者隐瞒产品质量问题真相的方法,使经营者产品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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