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打假 陈柯江收购27头死牛、死马准备出售 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8万元
发布时间:2016/11/24 人气:262
“被告人陈柯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8万元。”近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柯江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作出判决。
陈柯江收购27头死牛、死马准备出售,被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水局查获。西秀区检察院通过信息通报平台获取该信息后,立即安排检察官赶赴开发区农林牧水局调阅相关材料,后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这是该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一个缩影。
据介绍,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不断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通过依法办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坚持多办案办好案
如何立足检察职能,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贵州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冯宾莉认为:“办好案件才是硬道理。”
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加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办案力度上狠下功夫,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该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规定(试行)》,明确建立信息互通、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加大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力度,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捕、诉无缝衔接,着力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
据了解,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该省检察机关共批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55人,提起公诉650人;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10次,从案件的取证方向、证据完善、证据固定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2200余条,为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打好基础。
犯罪嫌疑人李康林以每瓶6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180瓶假茅台酒,明知所购买的茅台酒系假冒产品,仍然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对李康林立案侦查后,兴义市检察院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在听取公安机关承办人对案件情况介绍后,针对李康林的辩解,检察官结合李康林曾与他人合伙经营KTV,主要负责对酒类的采购,对酒的真假有较强的辨别能力,从如何固定本案物证、收集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构建控诉证明体系等提出了详细意见,引导侦查取证。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该院依法快捕快诉,2017年11月,李康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贵州省检察机关还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以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该省检察机关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监督办理了一批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该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96人,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26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2人。
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贵州省检察机关通过多种途径拓展线索来源。据介绍,除了通过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线索外,该省检察机关坚持变“坐堂办案”为主动出击,特别注重主动走访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线索。
犯罪嫌疑人周伟是大方县巴蜀苑食府的一名股东、厨师。为节约经营成本,周伟回收潲水炼制地沟油,并将炼制的地沟油用于制作名为“肥肠鱼”的菜肴进行销售。2017年6月,大方县检察院检察官在主动走访该县公安局时,通过查阅该局受案台账发现了该案线索。
大方县检察院在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书后,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周伟立案侦查。2017年11月,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周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外,贵州省检察机关还采取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纳入“一把手”工程、以小专项助推大专项、研发大数据侦查监督办案辅助系统、大数据侦查监督分析系统等一系列有效举措,破解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刚性不足等难题,促进了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深入推进。
加强协作配合,凝聚打击合力
“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不能仅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必须凝聚社会各界力量。”贵州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王东丽向记者介绍,该省检察机关不断健全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主动加强同公安、法院、食药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广泛凝聚打击合力。李德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的成功办理,就是得益于这一好做法。
2016年12月,清镇市检察院在与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沟通中得到线索,该局在市场食品安全检查活动中发现,个体商户李德品在羊肉汤中非法添加了吗啡、罂粟碱、蒂巴茵等非食用物质。
鉴于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清镇市检察院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提请公诉,2017年6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德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李德品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此外,贵州省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联合出台了一系列食品药品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与法院、公安、食药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意见》,与省食药监管局出台《贵州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制度》,与省政府食安办等12部门出台《贵州省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查办过程中信息通报与信息发布评估会商制度》等,对食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形成行政与执法刑事司法合力,保障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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