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商品申请奖励被拒绝 职业打假人被疑“造假”
发布时间:2021-12-23 18:19:42 人气:1640
信网6月2日讯 在商场买到过期食品,先找商家反映,解决不了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这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的维权方式。但在这当中还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时常出现在大大小小的商场超市中,精准地发现一般人看不到的细节——不管是商品过了保质期,还是包装上的标签不符合规定,都逃不过他们的火眼金睛。然而,在商家的眼里,他们是区别于普通消费者,专门靠“知假买假”谋生的职业打假人;但在他们自己看来,投诉也好,索赔也罢,都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先“打假”而后要“奖励” 职业打假人被拒绝
肖先生的举报奖励申请被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拒绝了。
2020年12月,肖先生到金家岭市场监管所举报好尚客生鲜超市(鲁信长春花园店)在销售过期食品。当天,金家岭所的执法人员跟肖先生一起返回超市,查实超市确实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超市也因此被处以20000元的罚款。肖先生自己也购买了同批次的过期食品,他向超市索赔1000元并拿到了赔偿款。
事情处理到这儿原本就该结束,但肖先生又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希望申请举报奖励。在等待了几个月之后,肖先生被告知自己的有奖举报申请没有被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受理。
在崂山区市场监管局给出的书面答复里,有这样的表述:“不是所有的以事实为依据的举报案件我们都有责任和义务受理。有商家对您的行为提出质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有图有真相。”
原来,从2020年下半年起,肖先生在崂山区有十余起关于商家销售过期产品的投诉,而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并不是每一次都是商家的错,其中还有肖先生“自导自演”的成分。
“经过调取监控,我们发现肖先生多次携带过期食品来到超市,将食品放置于超市货架上走出超市。然后重新进入超市,并全程拍摄录像,投诉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科的工作人员这样告诉信网。
“知假买假” 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在崂山区市场监管局给出的书面答复中,列明了不予受理肖先生有奖举报申请的原因。
一方面,肖先生向商家提出的索赔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据了解,肖先生索赔的证据是完好的预包装食品,本人没有因食用而受到健康损害。
另一方面,肖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同时,又向商家提出索赔要求。在商家满足了肖先生赔偿医院后,肖先生又告知商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该举报。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有奖举报实施的初衷。
多次投诉加“自导自演”,这两个理由似乎是做实了肖先生“职业打假人”的身份。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职业打假人的“尚方宝剑”。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在第二条里有这样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也将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排除在适用范围。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中又有这样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也直接明确了“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面对职业打假 商家无力招架只能花钱消灾
职业打假人靠着“知假买假”谋生,每成功索赔到一笔,也就意味着会有商家付出超过商品本身的赔偿。有的商家想要息事宁人,给钱了事;有的则不愿意低头,可经不住职业打假人轮番投诉、起诉,扛了一段时间之后也只能选择私了。
“这些人一开口,你就知道他要干什么。不赔,他就到处投诉,还到法院打官司。他们能耗得起,我们耗不起,一旦有这样的记录,以后我们供货商进商场就难了。”佘先生曾经营着一家进出口食品公司,是岛城多家高端商场的供货商,几年前因为一瓶进口酱料上的标签赔给了职业打假人10000元。
佘先生告诉信网,这种进口酱料的原包装上是没有中文标签的,在进入商场前需要另外翻译标签并粘贴在包装上,当时工作人员一时疏忽,把保质期给写错了,原标签上本来应该是6月份过期的产品,在中文标签上变成了3月过期,就是这一处错误让职业打假人抓住了把柄。“这种进口酱料一瓶的价格将近500元,职业打假人一买就是10瓶,这根本就不是普通消费者的购物行为。买完他就找商场投诉,直接要求假一赔十。一开始我没搭理他,到后来对方就直接起诉了,而且一下子起诉了我们好几家供货商。到最后没办法了,只能是商场出面帮我们一起协商,退了他买东西的钱,又额外赔了5000块,这才算完。”佘先生说,商家对职业打假人是防不胜防,任何一个进店的顾客都有可能是职业打假人,他们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在普通人之上,一旦被抓住了把柄,商家根本就无力招架。
虽然佘先生如今已经转行做了其他生意,但在同行圈子里,关于职业打假人的故事仍在继续,而且还有了“升级”的迹象。“我听朋友说现在的职业打假都是一个团队,有一个人发现了问题,就会召集很多人一起来买,不赔到他们满意根本就不算完。前段时间一个朋友在网上连着接了好几个单,都是买一样的东西,吓得他赶紧去查仓库,把大包装、小包装从头到尾查了个遍,就怕碰上打假的。”
佘先生说,干职业打假这一行业也不容易,投诉成本不小,风险也大。可这些招数用在正规商家身上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真的就是坑了别人,自己也赚不到多少好处。毕竟正规商家的东西都是没有大问题,抓着小瑕疵要钱也赚不到多少。真有本事,他们就多去查查那些做假冒伪劣的,帮着正规生意人清理一下市场,这样对他们自己、对我们商家、对消费者都有好处。”
法院认为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
2019年,一地方法院的一份公开判决书被称为打假檄文,这份判决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就是,法院在二审时支持了职业打假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法院认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而且打假的次数也不能作为判断职业打假人的标准。
法院在判决书里这样写到,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者的利益而否定打假者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这份判决实际上是肯定了职业打假人在打击经营者违法行为、净化市场不良风气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一个典范。用惩罚性赔偿让生产者和经营者不敢制假、售假,职业打假人也就没有了打击的目标,最终将起到净化和优化市场环境的目的,让所有的消费者都能购买到安心、放心的产品。
牟利性打假行为正被逐步遏制
不过,这份判决书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在终审判决里,省高院撤销了中院的十倍赔偿的判决,原因是购买者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物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不是第一起职业打假人在法律诉讼里失败的例子,也不是唯一一起。“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争议从未停止过。
例如,2018年6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驳回了一位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知假买假”和“挟假牟利”是“职业打假人”最显著的行为特征。根据“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认定购买者“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时,应综合考虑购买商品的数量、用途、频率,以及购买者诉讼的数量、频率和事由等方面。
在OpenLaw平台上,以“职业打假人”为关键字能搜索到15436个裁判文书,在一审判决的10463个结果中,并不是所有的惩罚性赔偿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有的判决中,虽然法院认定经营者所售商品有违规之处,但在最终的结果里法院也只判决商家退款,驳回购买者要求10倍赔偿的主张。
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消费者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也出现一些负面影响。业界认为,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出现夹带商品、调包商品、对商品做手脚等情形,这种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业界专家建议对“职业打假人”予以引导和规范,对其牟利性打假行为予以逐步遏制。 信网记者 于晓 李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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