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案例介绍
发布时间:2021-12-23 18:19:42 人气:4005
职业打假人关注重点项目
商品执行标准14%,
商品包装标识宣传语言19%,
过期食品投诉18%,
价格投诉17%,
商品质量投诉17%,
商品配料表及内容问题15%。
案例介绍:
1、张某在一家超市购买的乐滋桃酥片,投诉其包装上宣传为纯天然的介绍,而该商品并非有机产品,为虚假广告宣传。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场涉嫌消费欺诈等;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一款国际知名品牌潜水手表,在宣传用语中标有“该表具有水下300米防水功效”。于是朱某在上海一家商场以3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戴上这块男士潜水表后,朱某邀请朋友一块去游泳。游泳后,他发现手表内产生了水汽,还有白色不明物质。他以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为由,要求商家退货赔款。而商家认为手表发生的问题是他使用不当造成的。争议发生后,朱某提起诉讼。法院处理该案只有依靠技术鉴定,面对不菲的鉴定费用,商家退却了。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另外再补贴朱某各类维权费用共计2000元。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涉嫌虚假宣传;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二)针对过期食品的打假 案例介绍: 1月26日,职业打假人阎先生在长宁区红宝石路一家地下超市买了一盒价格270元的“利可塔芝士”。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2010年12月22日,保质期至2011年1月25日。阎家明购买该商品后发现已超过保质期,没有食用。7月11日,阎家明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270元,赔偿十倍货款2700元。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超市涉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三)针对价格和促销行为的打假 案例介绍: 1、上海市家乐福南翔店销售弓箭球形茶壶,价签标示每个36.80元,实际结算价每个49.00元。武汉市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销售意邦多功能清洁巾,价签标示每件16.9元,实际结算价格为每件18.8元。家乐福韶山路店销售男士手套,价签标示每双6.9元,实际结算价为每双21.9元。 2、3月8日,某百货商场销售的皮鞋做打折活动,标示“全场6折” 其中一款皮鞋标价为898元,六折后价格为538.8元。经查实,该款皮鞋在做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卖场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528元。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四)针对商品质量问题的打假 案例介绍 1、郑先生在宁波一家超市里发现一款袋装木耳,不仅超出保质期一月之久,而且已有长毛迹象,20元一袋的木耳,他一口气购买了9袋。然后持购物小票找到超市,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10倍赔偿。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产品;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年,郑先生在宁波一家超市购买夏装,吊在领口的标识上注明的成分是“100%棉”,可衣服内侧标识上成分注明为“60%棉,40%涤纶”。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标识内容标注不实;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五)针对商品产地的打假 案例介绍 1、张某在静安区一家著名商厦,发现某专柜内同一衬衣上的两块吊牌说法不一,一块称面料产地为意大利,而另一块却说产地为日本,于是他在花2940元购买了2件衬衣后,以商家产地标注不实为由,要求其对欺诈行为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2、3月间也发生了同样的事,周某在一家商店选购了两款女式针织上衣,回家后发现,衣服上的水洗标识标注“MADEIN CHINA”,但产品的中文合格证却注明产地为印度尼西亚。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涉嫌产地标注不实;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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